清潔隊員放行宮廟垃圾未用專用袋 涉圖利3906元二審改判緩刑

清潔隊員放行宮廟垃圾未用專用袋 涉圖利3906元二審改判緩刑

新北市永和區一名陳姓清潔隊員,因執勤收運垃圾時,容許宮廟人員未使用新北市專用垃圾袋,直接將一般廢棄物投入垃圾車,被控使宮廟免繳隨袋徵收清理費。台灣高等法院今(11)日審理後,依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圖利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全案仍可上訴。

因執勤收運垃圾時,容許宮廟人員未使用新北市專用垃圾袋,直接將一般廢棄物投入垃圾車,被控使宮廟免繳隨袋徵收清理費。(圖/chatgpt)

判決指出,陳男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擔任新北市環保局永和區清潔隊隊員,駕駛垃圾車前往永和區安樂路455巷口執行垃圾收運勤務。期間,他明知一般廢棄物應依規定使用專用垃圾袋,卻多次讓宮廟人員將未以專用袋包紮的垃圾,直接投入垃圾車內。

法院認定,陳男放行的垃圾共計434包,導致宮廟人員免於支付隨袋徵收清理費,獲得不法利益3906元。檢方因此依貪污圖利罪起訴。

一審法院原先認定陳男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褫奪公權1年,並宣告緩刑2年。陳男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綜合相關情節後,高院改判陳男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圖/示意圖)

二審高院審理後認為,原判決對圖利他人的不法利益金額計算有誤,因此重新審酌量刑。高院指出,陳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在偵查中已依檢察官認定金額繳交犯罪所得,犯後態度尚可。

此外,法院也考量陳男犯罪動機,與宮廟鄰近市場出口、周邊常有民眾任意丟棄垃圾,造成環境清潔問題有關。綜合相關情節後,高院改判陳男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

本案雖涉及金額僅3906元,但法院仍認定清潔隊員執行公務時,對垃圾清運與專用垃圾袋制度負有管理職責,若違反規定使特定對象免除應負擔費用,仍可能觸犯貪污圖利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