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北科技大學一名羅姓碩士班學生因胃癌休學調養,不料半年後仍不幸離世。羅男在臨終前以代筆方式留下遺囑,將所有遺產與保險金指定由妻子小美(化名)單獨繼承。然而小美向承保學生團體險的三商美邦人壽申請百萬元身故保險給付時卻遭拒絕,最後只能提告請求給付122萬5000元。法院審理後卻認定,羅男在休學後未繳納下學期學費及保費,因此根本不是該學期的被保險人,最終判小美敗訴。

判決內容指出,小美主張,羅男就讀北科大碩士班期間因身體不適於 2021 年 11 月申請休學,隔年 6 月病逝。羅男在生前留下代筆遺囑,明確變更身故保險金與所有遺產的受益人為小美。她依據學生團體保險內容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認為依要保書規定,學生團險是以學年為單位承保,效力從 2021 年 7 月底起至隔年 7 月底止,並未因下學期休學或未繳費而自動中斷。小美強調,羅男並非拒絕繳費,而是因病休養,且保險公司從未發出催繳或效力中止的通知,視為保險持續有效,因此羅男身故時仍是被保險人,有權請領 100 萬元身故保險金與其他醫療給付。
三商美邦則反駁,依照北科大提供的保險名冊,羅男因休學並未在下學期繳交學費,等同未支付團體保險所需保費,學校作業要點明確載明「未於期限內繳費,視同自願放棄加保,不另行通知」。因此羅男於下學期已不屬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僅須依比例給付上學期的保險金項目。保險公司強調,小美不能一方面主張保單效力延續、一方面又要求額外給付,相關請求已無法律依據。

法院審酌後認為,學生團體保險屬「集合性保險」,投保名單會因入學、休學或退學等情況而隨學期變動。既然羅男休學期間未按規定繳納學費及保費,便不會被列入下學期保險名冊,自然喪失該學期被保險人身分。保險公司已就上學期依比例給付醫療與癌症相關保險金,在法律上並無再支付剩餘差額或身故保險金的義務。
法官因此判定,小美不得再向保險公司請求 22 萬5000 元差額及 100 萬元身故保險金,全案判決她敗訴,但仍可依法上訴。訴。

